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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兴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吴政办发〔2020〕12号)
发布时间:2020-04-07    来源:吴兴区人民政府

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吴兴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5日

  吴兴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循环经济绿色发展,以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推动我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做大做强,助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扶持对象

  在吴兴区辖区注册登记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并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相关规定。

  二、扶持政策

  1.企业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当年净入库,下同)500万元—2000万元(含)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得部分50%补助给企业。

  2.企业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额2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得部分65%补助给企业。

  3.企业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额5000万元—10000万元(含)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得部分75%补助给企业。

  4.企业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额10000万元—20000万元(含)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得部分85%补助给企业。

  5.企业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额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得部分95%补助给企业。

  三、办理程序

  (一)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在申请扶持政策前将申请报告、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及相关佐证材料报属地政府初审。

  (二)部门审核。经属地政府初审确认后,报区发改经信局复审,最终由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后予以兑现扶持补助。

  (三)办理时限。本暂行办法原则上以年度申报为主,在次年3月兑现上年度的扶持补助。

  四、执行时间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五年。

  五、附则

  (一)本暂行办法所涉及的企业要求为在吴兴区范围内依法注册、纳税登记、体制分成且统计入库的规模以上制造业法人单位,且近三年内无环保、安全等重大责任事故,未列入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

  (二)区政府出台的其他扶持奖励政策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不得重复享定,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本暂行办法执行中,若与国家出台新政策相抵触,区政府视情况予以调整和终止。

  (三)本暂行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经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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