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吴兴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5日
吴兴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循环经济绿色发展,以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推动我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做大做强,助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扶持对象
在吴兴区辖区注册登记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并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相关规定。
二、扶持政策
1.企业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当年净入库,下同)500万元—2000万元(含)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得部分50%补助给企业。
2.企业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额2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得部分65%补助给企业。
3.企业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额5000万元—10000万元(含)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得部分75%补助给企业。
4.企业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额10000万元—20000万元(含)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得部分85%补助给企业。
5.企业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额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得部分95%补助给企业。
三、办理程序
(一)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在申请扶持政策前将申请报告、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及相关佐证材料报属地政府初审。
(二)部门审核。经属地政府初审确认后,报区发改经信局复审,最终由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后予以兑现扶持补助。
(三)办理时限。本暂行办法原则上以年度申报为主,在次年3月兑现上年度的扶持补助。
四、执行时间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五年。
五、附则
(一)本暂行办法所涉及的企业要求为在吴兴区范围内依法注册、纳税登记、体制分成且统计入库的规模以上制造业法人单位,且近三年内无环保、安全等重大责任事故,未列入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
(二)区政府出台的其他扶持奖励政策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不得重复享定,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本暂行办法执行中,若与国家出台新政策相抵触,区政府视情况予以调整和终止。
(三)本暂行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经信局负责解释。